类别说明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其職責和權利。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責和權力: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選舉或更換並非職工代表的董事及監事;
- 決定有關董事及監事的報酬事宜;
- 審議並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 審議並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 審議並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 審議並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 對公司增加及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清算以及其他事宜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及
- 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股東周年大會必須每年召開壹次。股東特別大會須在發生下列任何情況後兩個月內舉行:
-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不足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
-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公司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
-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壹名或多名股東提出要求;
-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監事會建議召開時;或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須由董事會召集,並由董事長主持。
根據公司法,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須於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寄發予所有股東,而根據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則須於45日前寄發予所有股東,並載明股東大會將予審議的事項。根據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擬出席的股東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將出席股東大會的確認書送交公司。根據特別規定,在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持有公司5%或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決議案以供該次股東大會審議,若此決議案屬股東大會的職責和權力範圍,則須加入該次股東大會的議程。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每持壹股股份擁有壹票,惟公司持有的任何本身股份均無表決權。
在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須經親自出席(包括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東大會並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惟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短期債券、變更公司形式或修訂公司章程等決議案,則須經出席(包括由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東大會並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可以委托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東大會。受委代表須向公司出示股東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並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內並無關於構成股東大會法定人數的股東人數的具體規定。然而,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規定,如果在公司股東周年大會預計召開日期前20日收到股東對該股東大會通告的回復,且該等股東所持股份相當於公司表決權的50%,則公司可召開股東周年大會。若未達到該50%水平,則公司須於截止接受回復日期後五日內,將大會擬審議的事宜、大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然後則可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若某類別股份的權利有所改變或廢除,《必備條款》規定須舉行類別股東大會。就此而言,內資股及境外上市外資股持有人乃被視為不同類別的股東。